教师裁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体育舞蹈裁判员队伍的建设,保证体育舞蹈竞赛公正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及国家体育总局《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国际体育舞蹈联合会和地方协会根据教师、裁判员的技术等级和业务水平,对教师、裁判员实行分级审批、分级注册、分级管理。
    第三条、中华国际体育舞蹈联合会,对体育舞蹈、标准舞、交谊舞、广场舞、社会舞蹈项目的教师、裁判员进行考核和注册;地方各级体育舞蹈协会对本地区、本部门审批的教师、裁判员进行考核和注册。
第二章     教师、裁判委员会
    第四条、中华国际体育舞蹈联合会成立教师裁判委员会在中华国际体育舞蹈联合会领导下,向国外国内学习研究、准确把握国际体育舞蹈、标准舞、交谊舞、广场舞、及社会舞蹈规则并负责各项目教师、裁判员的培训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教师裁判委员会由主任1人,副主任3人,委员若干人组成。教师裁判委员会成员必须是国际级或国家级裁判员,并由参加体育舞蹈教师裁判员代表大会的国家级裁判员选举产生。
    第六条、教师裁判委员会负责协助中华国际体育舞蹈联合会制定教师裁判员发展规划;负责组织教师裁判员学习、考核、注册;按规定举办教师裁判员晋级考试;对各项目教师裁判员的奖惩提出具体意见;修订体育舞蹈、标准舞、交谊舞、广场舞及社会舞蹈教师裁判规则。
    第七条、地方各级体育舞蹈协会可以根据本地区、本系统教师裁判员规模成立教师裁判委员会。
第三章    技术等级的申报和审批
    第八条、参照国家体育总局体育舞蹈、标准舞、裁判员的技术等级分为国际级、国家级、一级、二级、三级。
第九条、健身交谊舞、广场舞、社会舞蹈教师裁判员的技术等级分为A级、一级、二级、三级。
    第十条、裁判员必须精通体育舞蹈及其他竞赛规则和裁判法,并能准确、熟练运用;具有较高的裁判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具有组织体育舞蹈竞赛及其他比赛的裁判工作能力;掌握体育舞蹈级其他竞赛编排方法和外文规则;任一级裁判员满三年,并且曾两次担任体育舞蹈及其他比赛裁判员或至少两次在省级比赛中任副裁判长以上职务的,可以申报体育舞蹈国际级、国家级、A级以上裁判员,由中华国际体育舞蹈联合会教师裁判委员会申报,报中华国际体育舞蹈联合会审批。
    第十一条、各级地方协会部门不得跨地域、跨系统审批教师、裁判员。一级(含一级)教师、裁判员由于家庭原因及工作调动,可持本人有效教师证、裁判员证书到中华国际体育舞蹈联合会所在地方协会部门申请更换教师证及裁判员证书。A级以上教师、裁判员因为家庭原因及工作调离所在省份或系统,须报中华国际体育舞蹈联合会教师裁判委员会备案。
    第十二条、申报体育舞蹈国际级或国家级、A级裁判员男性年龄应在55岁以下,身高在170厘米以上;女性年龄应在 50 岁以下,身高在160厘米以上。申报一级、二级、三级裁判员之年龄、身高可由各级地方协会审批根据此办法另行确定;各级裁判员均应身体健康、视力良好。现役运动员不能申报各级裁判。
    第十三条、各级地方协会教师、裁判员审批单位必须至少每两年举办一次教师裁判员晋级考试。通过考试者应当将教师裁判员等级申报表和本人教师裁判员证书一同交审批单位,并申报相应的体育舞蹈及其他教师、裁判员技术等级称号。
第四章   教师裁判员注册
    第十四条、各级教师、裁判员审批部门每两年必须对所批准的教师裁判员进行注册登记。每偶数年的12月1日至次年1月31日为体育舞蹈及其他教师、裁判员的注册期。
    第十五条、国际级、国家级、A级、裁判员应到中华国际体育舞蹈联合会各级地方协会申请登记,报中华国际体育舞蹈联合会进行注册,每人应按规定交纳注册费。
    第十六条、一级体育舞蹈及其他教师、裁判员由省级协会部门或体育舞蹈协会授权的单位进行注册,并报中华国际体育舞蹈联合会备案。
    第十七条、二、三级体育舞蹈及其他教师、裁判员由各地、县级体育舞蹈协会进行注册,并报省级体育舞蹈协会备案。
    第十八条、体育舞蹈及其他教师、裁判员有下列情节者,暂停注册一次:
   (一)受到赛区或审批单位处罚;
   (二)考核不合格;
   (三)两年内未担任裁判工作和未参加裁判学习。
   第十九条、各级体育舞蹈及其他裁判员必须持有经过注册的裁判员等级证书方能参加各级体育舞蹈及其他竞赛裁判员临场执法工作;连续两次未经审批单位注册的裁判员,技术等级称号自动取消,其裁判员证书失效。
第五章   裁判员选派
   第二十条、各级体育舞蹈及其他竞赛的主办单位负责选派和聘请该次比赛的裁判员。除中国体育舞蹈联合会,中华国际体育舞蹈联合会举办的各项比赛之外,任何单位举办体育舞蹈比赛需借调国际级、国家级裁判,必须征得中华国际体育舞蹈联合会同意,并由协会统一选派。
   第二十一条、全国性体育舞蹈及其他比赛,副裁判长以上职务由国家级以上裁判员担任,临场裁判员技术等级为一级以上;省级比赛,副裁判长以上职务由一级以上裁判员担任,临场裁判员技术等级为二级以上;地、县级比赛临场裁判员技术等级为三级以上。
   第二十二条、裁判员的选派遵循公开、公正的原则。全国性体育舞蹈及其他竞赛择优选调裁判员。
   第二十三条、辅助裁判员的技术等级适当放宽。
   第二十四条、各级体育舞蹈竞赛主办单位应责成裁判长于赛前认真审核裁判员证书的注册登记情况。如裁判员未能出示符合规定的裁判员证书,竞赛委员会将立即停止其裁判工作,所有费用赛区不予承担。
                                           中华国际体育舞蹈联合会教师裁判委员会
                                            2015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