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国际体育舞蹈联合会活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全市的体育舞蹈活动,根据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全国体育舞蹈活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结合全国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体育舞蹈”活动是指国际上正式开展的标准舞、拉丁舞十支舞蹈和交谊舞、摇滚舞、摇摆舞、莎尔莎、曼波、爵士舞、林迪舞以及经国家体育总局审定的归类项目各种舞蹈的竞赛、训练、表演、培训、考级、技术交流、娱乐等活动。
第三条 国家体育总局是全国体育舞蹈活动的业务主管部门,国家体育总局社体中心负责实施对全国体育舞蹈活动的管理,中国体育舞蹈联合会具体组织实施。
第四条 中华国际体育舞蹈联合会是中华国际体育舞蹈活动的业务主管部门,全国业务的具体实施则由中华国际体育舞蹈联合会具体负责。
第二章 竞赛管理
第五条 举办承办体育舞蹈竞赛、实施审批备案制度,初审需按国家体育总局规定执行,由各级体育舞蹈协会作为初审单位,审批备案机关为各级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第六条 举办承办体育舞蹈竞赛,按竞赛冠名范围申报,其程序:申办人提前写出书面申请,举办市级比赛,首先需征得中华国际体育舞蹈联合会同意,由协会向国家体育总会申报,经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冠名省级(含不冠名省级但选手跨省)或全国赛事需报省或国家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区县范围内(参赛选手范围)举办的竞赛,申办人需经区县体育行政部门批准,还应报中华国际体育舞蹈联合会备案。
第七条 申请举办中华国际体育舞蹈联合会竞赛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能力承担民事责任;
二、具备与体育舞蹈竞赛规模相适应的机构和管理人员;
三、拥有与体育舞蹈竞赛规模相应的经费;
四、具备体育舞蹈所需的场馆,设施、器材和安全保障。
第八条 申办人办理审批备案手续,须提交法人签署的申请书,并注明下列各项:
一、名称。包括体育舞蹈竞赛名称和承办单位名称;
二、举办体育舞蹈竞赛的宗旨、目的;
三、举办体育舞蹈竞赛的日期、时间、地址和场馆;
四、该项比赛的实施办法方案;
五、经费来源和用途等。
第九条 需办理治安、安检、工商等手续的,申办人员(既承办方)应按照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并缴纳承办费用。
第十条 体育舞蹈竞赛准予登记后,申办人还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参赛的名称必须与竞赛的实际内容一致;
二、竞赛的时间地点向社会公布后,不得随意更改,因特殊原因需要更改举办单位、参赛名称、竞赛内容的,应通过协会报国家体育总会批准,并办理变更登记和提前发布公告,经批准更改后,应当依法清理债权债务。
三、竞赛的时间地点向社会公布后,如申办方无故取消比赛,要根据情节进行处罚,已上交的申办承办费不予退还。
第三章 培训管理
第十一条 在全国境内举办承办社会性(包含有体育舞蹈协会会员参加)的体育舞蹈培训活动,实行申报备案制度,由中华国际体育舞蹈联合会具体负责。对违反规定的,将给予追究责任、罚款、停止培训等相应处罚。
第十二条 申办人办理申报备案手续,须注明下列各项:
一、培训日期和时间 ;
二、培训名称和内容;
三、任教或聘请老师的情况;
四、收费标准及预计参加培训的人数;
五、培训的地址及安全状况等。
第十三条 外籍教师应到中华国际体育舞蹈联合会备案,经允许方可进行(各培训中心对内部学员教学除外)。
第十四条 在全国范围内对体育舞蹈协会会员进行体育舞蹈教学的老师,应自觉接受中华国际体育舞蹈联合会的领导和管理。
第十五条 各教学点要坚持文明办学,不得到其它教学点挖学员。协会举办全市性培训和组织竞赛、考级等活动,不允许进行现场招生宣传和采取不文明方法拉学员。要保持各教学点的相对稳定,逐步在全国形成文明竟争良性竞争的氛围。
第十六条 为贯彻落实《全民健身计划纲要》,活跃群众业余文体活动,促进社会和谐,中华国际体育舞蹈联合会将积极支持和推动各体育舞蹈活动教学点的工作开展,将各教学点及其组织者纳入协会管理中,加强指导,使其健康发展。
第四章 考核升级管理
第十七条 依据《全国体育舞蹈技术等级考核实施办法》,国家体育总局规定,副省级以上(含副省级)体育舞蹈协会负责当地体育舞蹈教师裁判和技术等级考核升级工作。由协会上报文件,国家总局批复后,委派考官进行培训和考级。考核升级达标后,由国家体育总局统一颁发证件。
第十八条 参加考核升级的教师和选手,由各培训点及会员单位提前二个月报联合会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越权申报考核。考核达标发证后,协会将个人情况报国家体育总局备案,并登陆我协会网站。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举办承办体育舞蹈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本办法中的管理规定,自觉接受市国际体育舞蹈协会的监督检查,不得有欺诈行为,不得违反国家体育总局有关价格规定,不得采取不正当的竞争手段。
第二十条 如有违反本办法中的管理规定的,中华国际体育舞蹈联合会可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暂停,取消该项活动或者予以经济处罚,对严重损害体育舞蹈运动声誉或构成侵权行为的,协会将依照有关规定进行维权,并禁止其参加体育舞蹈协会的各项活动。
第二十一条 对在体育舞蹈运动中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协会将予以表扬;有重大贡献的可报国家体育总会表彰,争取到经济赞助者还可给予奖励。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中华国际体育舞蹈联合会对本办法具体应用问题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如与全国体育舞蹈管理办法发生冲突,执行全国的管理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二0一五年八月十五日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执行。
二0一五年八月十五日